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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对作品的概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才能全面深刻地理解什么是作品:

    第一,作品应当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技术成果不属于作品,不由著作权法保护,而由《专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

    第二,作品应当有一定的内容。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中要表达一定的思想和情感,如果不是表达一定的思想和情感,而仅仅是无规则、无意识地信笔涂鸦,勾勾抹抹的东西,就不能称其为作品。

    第三,作品应当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的结果必须以语言文字、绘画、摄影、音乐、舞蹈等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才可以被称为作品。不同的表现形式产生不同的作品,比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等都是根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作品所作的分类。

    第四,作品必须要具有独创性(或者称为“创作性”)。即作品必须是作者通过自己独立的智力创造劳动所获得的成果,而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得来的。但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并不是针对作品的内容,而主要是针对作品的表现形式,要求作品是作者独立构思创作完成的。例如某人将他人的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即使剧本和小说的内容完全相同,但是,由于剧本与小说的表现形式不同,剧本的作者仍然对剧本享有著作权。

    虽然作品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即需要一定的载体,比如绘画作品需要画布、纸张,摄影作品需要胶片,但是,“作品的载体”与“作品”是不同的,必须将二者区别开来。理解这个问题的最好的例子是,美术作品的创作者将美术作品的原件出售与他人后,仍然享有对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而购买者仅享有对美术作品原件这一“物”的所有权。购买者不能因为购买行为而成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更不能因为购买了某幅画作而自称是该画作的作者,也不能以营利目的将该画复制、发行。

    第五,作品应当具有相对的完整性。作者只有通过相对完整的作品,才能表达一定的思想、观点,抒发某种情感。如果只是写上一个孤零零的词语、字母、数字,或者是画出一个简单的线条、三角、圆圈等符号,则很难被认为是一个完整的作品。

    第六,作品必须可以被复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之一,其权利的客体是精神产品,即作品。作品必须以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形式应当能够复制,如果作品不能被复制,只是作者的思想而没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人们看不见,摸不着,更不能复制,也无法将作品向社会公众传播,作者就不能通过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实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因而也就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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