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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什么是商标“使用”的持续斗争
    第二巡回法院似乎独立认为,与“赞助链接”相关的商标的购买和使用不构成《兰纳姆法》所指的商标“使用”。SDNY,EDNY和2d Circuit发现,购买赞助商链接不是Lanham Act的使用,因为它完全是商标的内部使用-客户只能看到被告的广告,而没有提及或使用商标短语。相反,ED Pa。,DNJ,ED Va。,第9和第10巡回法院发现,根据《兰纳姆法》,原告商标的类似内部使用是“使用”。

    现在,马萨诸塞州地区在Boston Duck Tours诉Super Duck Tours(12/5/07)一案中,分析了关于禁止使用“ Duck Tours”作为商标的初步禁令是否扩展到禁止被告将该短语用作“赞助商链接”,其中标记用作被告广告的触发。法院的结论是,第二巡回法院以外出现的新观点与规约的通俗语言一致。由于赞助商链接必然需要将“原告”商标的“使用”作为广告机制的一部分,因此,这是出于《兰纳姆法》的目的而进行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赞助链接没有违反该禁令,因为该禁令的目的是迫使被告采用新的,不混淆的商标代替“超级鸭子之旅”。该禁令并未禁止对原告商标的所有二次使用,例如由赞助商链接所暗示的,即对该术语的描述性使用,以指示各个实体之间没有从属关系以避免混淆。

    这对您意味着什么:根据您打算提起诉讼的司法管辖区,《兰纳姆法》可能会禁止侵权人在赞助商链接中使用您的商标。同样,当请求初步禁令时,指定禁令禁止商标的二次使用(包括在赞助商链接中使用商标)可能会很有用。否则,初步禁令可能不会禁止竞争对手在其赞助商链接中使用您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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