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4的众矢之的,成为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第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第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第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第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第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上述全部因素为前提。
根据《驰名商标规定》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以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第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第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第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第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第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这里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