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意义
任何一个国家的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都有一定的范围。就我国而言,商标权人享有注册商标所有权或者持有权、商标专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请求权等,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须达到“误导公众的”程度);有权禁止他人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须达到“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程度);有权禁止他人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须达到“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程度)。但是,我国法律不保护未注册商标,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复制、摹仿、翻译其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无权禁止他人将其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
驰名商标之所以能够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是该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多年辛勤培养的结果。正是由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高,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驰名商标才成为不法之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对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既有利于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