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的概念及特征
目前,世界各国对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并无统一的解释。而各国在专利立法中对发明定义的解释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①有采用列举式定义,也有采用排除式定义,还有直接概括定义式的,如日本专利法规定,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作出的技术构思的高度创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1979年)认为:“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实践中各种问题的技术方案。”我国专利立法采用了概括定义与排除式相结合的立法体例。《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而《专利法》第25条又采用排除的方式,列举了不授予专利权的特定情形。
一般而言,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是指发明人利用自然规律为解决某一技术领域内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具有创造性水平的技术方案。
根据上述关于发明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发明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②
(1)发明是一种技术方案。这种技术方案是发明创造人利用自然规律的结果,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的结合和应用。发明不是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单纯地揭示自然规律的理论认识和创新。
(2)发明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其所具有的创造性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无论是独立的开拓性的发明,或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作出的改进,其与现有技术比较必须有实质性的显著进步。
(3)发明是一种具体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应能解决特定的技术难题,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专利法虽不要求发明必须是已经完全实施或已转化为客观存在的产品,但技术方案必须是科学的、行之有效的。
(4)发明是一种符合法律要求的具体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除具有一般发明的技术属性外,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属性。发明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其实质内容必须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即必须具有专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