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撤回
专利申请提出后专利权授予前,专利申请可能由于各种不同的原因而被申请人主动撤回,或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视为撤回。
申请人主动撤回其专利申请的,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Et。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主要存在下述情形:其一,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其二,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其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无论专利申请是主动撤回还是被视为撤回,将直接导致该申请的处理程序终止。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次申请的事实依然存在,如果原申请人是第一次申请,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主题向我国或者外国申请专利,并以该被撤回的申请为基础,要求享有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间经过以后,只要申请内容没有公开过,也仍然可以就同一主题再次提出专利申请。此种情形下,由于没有优先权,该主题有可能被他人抢先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已经丧失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