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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申请审批概述
    POST TIME:2021-10-23 07:07
    各国专利法根据本国国情,都规定了本国的专利审查制度。从世界范围看,专利申请的审批制度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一是不审查制,一是审查制。这两种制度又具体细化为不同的类型,其中,不审查制可以分为形式审查制和文献报告制,审查制又可分为即时审查制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1.形式审查制

    形式审查制又称为登记制,指专利申请受理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只就专利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的撰写要求等形式问题进行审查,并不就专利申请案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即予以登记授权的制度。采用这种制度的国家主要是受法国1844年专利法影响的国家,其中有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埃及、土耳其、伊朗、叙利亚、玻利维亚、海地、巴拿马、秘鲁、委内瑞拉以及其他法语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但事实上,许多采用登记制的国家仍是将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审查包括在形式审查中。采用登记制虽简易高效,但难以保证所授予的专利权的质量,经常性地导致专利权的宣告无效。

    2.审查制

    审查制即实质审查制,不仅对申请案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且一律进行实质审查,主要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这种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专利质量,减少纠纷。其缺点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必须设立庞大的审查员队伍,发明公开速度慢,从申请到批准的过程较长。该制度主要包括即时审查制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

    (1)即时审查制。即时审查制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接到专利申请后,立即进行形式审查,然后自动转入实质审查程序,通过实质审查的申请案予以公告授权的专利审查制度。美国专利法采用的就是这种制度。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专利法都采用这种制度。

    (2)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是指在申请案通过形式审查后,将申请案的内容公开,待一定期限后再作实质审查,实质审查通过之后再进行授权的专利审查制度。这种审查制度是荷兰于1964年开始采用的一种制度,其原意是用以处理大量的专利申请积案,目前已为日本、德国等不少国家专利法所采纳。①

    3.文献报告制

    文献报告制,指专利申请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后,除了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外,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技术进行检索,并作出一份以对比文献为基础的检索报告,由申请人根据该文献报告决定是否最终申请专利,若申请人坚持申请专利的,则专利受理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授权。文献报告制是法国1968年专利法修改后建立的一种专利申请审批制度。文献报告制介于形式审查制与实质审查制之间,是一种折中的审查制度,一定限度上兼顾了形式审查制与实质审查制的优缺点,但从性质上仍然属于不审查制范围,因而不能根本上解决登记制所存在的缺陷。

    我国《专利法》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审查制度。对于发明专利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采用登记制即形式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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