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分案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不符合单一性原则的专利申请,应当由申请人自动修正,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的要求,将该申请分成两件或两件以上的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专利申请。这就是对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进行分案。
在专利申请审查实践中,一件专利申请存在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专利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①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申请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符合单一性。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某~独立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的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对申请作分案处理。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分案申请。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专利局要求而分案。需要注意的是,分案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愿决定。另外,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一件分案申请本身又可以再分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
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分案申请的时间。按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不论是专利局要求的分案还是申请人主动进行的分案,申请人既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且已生效、或者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但尚未恢复的,就不允许再提出分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