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修改
专利申请文件提出后,常常需要修改,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保护范围过宽,包含了现有技术或者不可能实施的内容;有的是因为申请提出比较仓促,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描述不够清楚,措辞不够正确等等。为了保证专利申请人的最终专利申请文件能够清楚、完整、详细地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和充分、准确地界定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范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专利法允许专利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后对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补正。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修改的内容。《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2)修改的时机。申请人主动要求修改专利申请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即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El起的3个月内,叮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当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也可以白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但应当通知申请人。
(3)修改的方式。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发明单一性要求的专利申请的修改,必须将原申请分成两个或更多的申请,即专利申请的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