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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的保护期限
    对于一般作品,根据公约第7条的规定,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合作作品应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对于电影作品,其保护期限是经过作者同意自作品公映后50年,如果作品摄制完成后50年内未公映,则保护期为作品摄制完成后50年;对于不署名作品和署笔名作品,保护期为自其合法向公众发表之日起50年。如作者采用的笔名不致引起对其身份发生任何怀疑时,或不署名作品和署笔名作品的作者在保护期内公开其身份,则适用一般作品的保护期,即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期限为该作品完成时算起25年。

    上述各类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公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期限。各成员国对作品提供保护不得低于上述期限,可以高于上述保护期限。在符合公约规定的情况下,期限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来确定。但是,除该国法律另有规定外,保护期限不得超过作品起源国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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