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的制定背景及经过
(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日益重要。近几十年来,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转让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通过版权许可使版权人获得收益。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如新药品、计算机软件、知名品牌的商品、植物新品种等。当然从国际贸易额的绝对数字上看,无形的知识产权转让还远远比不上有形的货物买卖,但知识产权贸易额的上升速度却大大高于有形货物买卖。
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发展息息相关,尤其对以美国为代表的掌握科技优势的发达国家有着切身利害,而引进先进技术、发展国民经济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关系重大。另外,现存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存在着许多缺陷,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成员国不尽相同,许多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数目太少,各条约缺少强有力的机制来保证其实施,各公约问缺少相互协调的机制等等。所以建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显得相当迫切。
(二)关贸总协定的知识产权谈判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前身),是货物贸易领域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协定,为二战后国际经贸和金融的恢复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缔结与发展是通过多次多边谈判实现的。最初的谈判中虽也涉及到了知识产权问题,但并没有形成明确的规则。
1986年,关贸总协定决定发起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即“乌拉圭回合”。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另外,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定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通过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以印度、巴西等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当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发展中国家担心强化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垄断、提高药品和食品的价格,从而对公众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各方争议很大,为此形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截然相反的两个阵营。到1991年,当时的总干事邓克尔提出了最后文本草案的框架,其中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协定基本获得通过。1993年12月15日t,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全部结束,知识产权问题也最终形成了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il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作为最后文件的一部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机制的一部分。TRIPS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协定,凡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都必须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