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史程
据有关历史资料考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1)萌芽阶段(大约13一]4世纪)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在13一]4世纪以前对人类智力成果给予法律保护的史料记载,因此,我们暂且将13—14世纪初步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萌芽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有少数国家开始以君授特权的形式给予某些工匠艺人对其创造成果一定期限的特权。在13—14世纪,西方国家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开始崩溃,商品经济逐步发展起来,出现了一些作坊。为了刺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王有时赐予商人或者制造新产品的工匠在一定时期内免税经营的权利或独家制造、贩卖某种产品的权利。这种具有独占性的特权,便是专利制度的萌芽。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尔多市一个市民制作各种色布15年的垄断权,被认为是最原始的一件专利,也是最原始的一项知识产权。这种特权尽管与现在的知识产权有明显的差异,但基本可以算作一种特殊形态的权利,为后来的知识产权制度诞生打下了基础。
2)初创时期(大约15—17世纪)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是:某些国家已将个别的君授特权改变为具有制度性的程序授权,使具有一定水平的智力创造成果能够获得专门的保护。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国颁布的《专利法规》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威尼斯共和国专利制度的创立,意味着人类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初露端倪。此后,英国也制定了一些类似的法规、条例等,对智力创造成果给予某种特权,如英国1624年颁布的《垄断法规》。《垄断法规》的制定,不仅在专利史上树起了一个里程碑,而且标志着世界现代专利制度的开端。
3)发展时期(大约18—19世纪)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是:以英国、美国、法国等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相继制定了自己的版权法(或者作者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许多国家建立起来。17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即《安娜女王法》;美国于1790年颁布了版权法和专利法;法国于1791年和1793年两度制定《复制法令》。尤其是1793年的法,从理论上将作者的精神权利放到了首位,可称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作者权法”。1865年德国巴伐利亚颁布了《保护文学艺术作者权法》,其中首次使用了“作者权”的概念。此外,许多国家的专利法和商标法也相继问世。如法国1803年在;《关于工厂、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中,将假冒商标按照私自伪造文件处理;1857年又制定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在全国执行,这是商标法发展到成熟的标记。此间,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家已经很多了。这种积极制定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保护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势头一直持续到20世纪中叶。
4)国际化时期(大约19世纪末--20世纪90年代)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是:国际上相继缔结了许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将各自为阵的国家保护连接成一个整体。1883年3月20日,比利时、巴西、法国等1Ⅱ国在法国首都巴黎缔结了国际上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即《巴黎公约》。此后不久,1886年9月9日,英、法、意等10个国家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缔结了《伯尔尼公约》。1891年11月4日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缔结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在20世纪缔结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更多,而且对《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作了多次修订。1967年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
5)网络化时期(大约20世纪90年代一现在)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受到严峻挑战,于是,许多国家和地区便对其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完善,使之能够适应网络环境。最具代表性的就是WIPO在1996年缔结的《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唱片条约》。为了实施这两个条约,美国于1998年制定了《千年数字版权法》。这标志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进入了网络化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