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协定》的所涉范围
《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部分清楚说明其目的就是促进对知识产权有效且充分的保护,以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妨碍,同时也注意使知识产权保护本身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各成员认为需要制定与以下各方面有关的新的规则和制裁:(1)明确可以适用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2)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应提供利用的种类、范围和使用的适当标准和原则;(3)在顾及各国法律制度之间差异的情况下,规定行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有效和适当的方法;(4)规定以多边方式防止和解决政府间纠纷的有效和快速的程序;(5)为发展中国家规定过渡性安排,以便它们能够接受谈判的结果。
考虑到这个协定涉及上述五个方面,它所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该协定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行使应当有助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有助于技术的转移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生产者和使用者的互利,而且是以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以及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