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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我国法律除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外,还规定了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几种特殊情况:

    (1)合作开发。所谓合作开发,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开发。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书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或协议未作明确约定,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2)委托开发。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享有。

    (3)指定开发。为完成上级单位或者政府部门下达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单位享有。

    (4)职务开发。自然人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单位: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软件。单位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5)·非职务开发。自然人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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