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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单色作为商标侵权或冒充
    在Hon'ble德里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韦迪其订单日期为2018年5月25日立即开除西装的商标侵权和假冒,理由是行动的任何法律原因是由原告做出来的注册商标呢根据《 1999年商标法》(以下简称“该法”)没有资格成为商标。速溶服中的注册商标“ RED SOLE”不是一个字标,而是红色的阴影涂在原告制造的女士鞋底上。

    hon'ble法院裁定,使用单一颜色而不是颜色的组合在第2(1)(m)条下不属于“商标”,在第2(1)条中不属于“商标”。该法令(zb)。法院的另一重要观察结果是,当注册商标被用作商品的一种或多种特征时,即它具有非商标功能,那么另一人将其用作其商品的一种或多种特征。不能被称为侵权。

    有趣的是,上述纠纷的原告还在全球各个法院进行类似的法律诉讼。本文在讨论即时判例法时,还涉及使用单色作为商标的更大问题。

    德里高等法院的裁决:

    原告Christian Louboutin SAS声称拥有其注册商标“ RED SOLE”的专有所有权,该商标实际上不是文字商标,而是由他们制造的女士鞋履上的红色阴影。原告辩称,被告在其女式鞋底使用红色,从而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并假冒其商品作为原告的商标。

    在这方面,法院认为,从该法第2(m)节和第2(zb)节的综合阅读中可以明显看出,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允许具有“颜色组合”的商标作为商标。一个商标和单一颜色不能提供商标的状态。此外,原告对美国上诉法院判决的依赖[见尾注1]被驳回,因为Hon'ble法院裁定在美国不禁止使用单色作为商标。但是,这在印度并不适用,因为印度的立法机关要求商标必须一定要具有多种颜色,即。颜色的组合。独任法官还区分了同一法院协调院长在Deere&Company&Anr作出的两项较早判决。诉Malkit Singh&Ors先生[见尾注2](在农业/农业机械上使用绿色)和Christian Louboutin Sas诉Pawan Kumar&Ors先生。[请参阅尾注3]在女士鞋底上使用红色)。法院认为,上述判决未涉及该法令规定使用单色作为商标的问题,也未考虑该法令第30(2)(a)节的主要规定,因此本质上没有约束力。洪布尔法院依靠最高法院Lrs在N. Bhargavan Pillai(Dead)中的观察。&Anr。v。[见尾注4],其中认为,如果一项判决不考虑直接法律规定,它将没有约束力。

    原告进一步辩称,根据第9(1)(a)条和第9(1)(b)条使用单色条作为商标不是绝对的,因为第9(1)条附带第31条和第第32条规定,即使在注册时不存在独特性,也可以通过使用商标来实现独特性。但是,洪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上述条款的好处将无法获得,因为根据该法,“红色鞋底”甚至没有资格成为“商标”,因此也不是“商标”。

    洪堡法院进一步驳回了原告关于红色鞋底的注册以设备商标的形式以及该设备能够作为商标的注册的主张,并裁定仅通过在鞋底上涂上单一颜色就可以认定该商标为红色。鞋类不会导致将单色鞋底制成设备。

    同样,原告依据第10(2)条提出的论点是,该法允许单一颜色作为商标被驳回,理由是要在第10(1)条的范围内阅读第10(2)条, “颜色”实际上是用于颜色的组合,第10节的两个小节中的主题是相同的,没有不同。

    法院的最终裁定广泛地基于该法令第30条第2款(a)项的取代规定,该规定包含注册商标的局限性,并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应用于商品的单一颜色将属于该特性作为商品特征的商品,因此具有非商标功能,因此,即使注册了商品,也不能阻止其他卖家在市场上使用其商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有侵权行为。

    最终,假冒被告人,因为被告以“ VERONICA”字样出售其货物而没有任何欺骗和混乱的问题,这与原告的“ CHRISTIAN LOUBOUTIN”字样完全不同。

    鉴于上述情况,单身法官认为诉讼是不可维持的,因为没有合法的诉讼因由。因此,即使没有发出传票,法院也根据中国商标法第XII号命令第6条驳回了该诉讼。

    RED sole在CJEU举行了POSITION MARK:

    在涉及同一原告的欧盟类似纠纷中,欧盟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裁定,“红色鞋底”是一个商标,因此,是欧盟法律下的有效商标。这有悖于欧洲联盟总检察长在2018年2月6日提出的先前的意见,在该意见中,他对使用红色是否可以履行商标的主要功能(确定其所有人)表示怀疑。),而该颜色是在上下文之外使用的,即与鞋底的形状分开使用。

    辩护律师在其较早的意见中认为,所涉及的商标必须等同于一种由商品形状构成的商标,并寻求对与该形状有关的颜色的保护,而不是等同于由一种颜色本身构成的商标。因此不是欧盟的有效商标。他还认为,必须对商标注册是否会与不损害一般利益相抵触进行评估,即不对其他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适当限制该商标所代表的特征的可用性。类型。

    美国上诉法院的决定:

    美国上诉法院在涉及同一原告和同一商标的纠纷中(见尾注5)(红色鞋底)得出的结论是,Louboutin的商标已获得覆盖,该商标覆盖了女性高级时装鞋的红色漆面。有限的“次要含义”作为标识Louboutin品牌的独特符号。否决地方法院的命令,该命令裁定单一颜色永远不能成为时装业的商标,法院限制了“ RED SOLE”商标仅适用于红色烤漆鞋底在颜色上与鞋子其余部分形成鲜明对比的情况。但是,法院没有解决伊夫·圣洛朗(Yves Saint Laurent,美国法院的被告)使用红色外底是否有引起消费者困惑的风险,或者经过修改的Louboutin商标是否具有“功能性”。

    结论:

    虽然世界各地的消费者越来越意识到品牌,但世界各地的创意设计师正忙于利用其灰色物质来想象各种字体,字体设置,文字标记或颜色组合,以便在品牌竞争者中获得明显的优势。 。为了获得最大的品牌保护或与其身份相对应的任何其他商标,品牌所有者也将不遗余力。但是,似乎法律上的博爱仍然在解决使用单一颜色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的难题。

    还可能需要指出的是,2017年12月,德里高等法院的一名独任法官裁定,原告的``RED SOLE''商标已获得了知名度,因为它是一个享誉全球的奢侈品牌,业务遍及60多个国家。自1992年以来,其“ RED SOLE”商标一直在广泛且连续地使用。根据不同的裁定,似乎可能需要对每一个颜色的持续使用和排他性问题进行细致的审查。单身法官的当前命令是伟大旅程的开始,直到由分庭法官(如果有上诉)再由印度最高法院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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