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像制作者权概述
音像制作者,是指将声音、形象或两者的结合首次固定于物质载体上的人。前者是指将声音首次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人,后者是指将声音和形象首次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人。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自然人与法人均可成为音像制作者,并对录音制作者与录像制作者作了区分。日本、德国的著作权法只规定了录音制作者的权利,而未规定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法国及我国的著作权法,则对这两者的权利都作了规定。
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时,应履行如下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意味着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无论他人作品是否发表,都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录音录像作品而言,由于其比较真实完整地固定表演的实况,一旦制成,就会影响演出的场次及演员的收入,所以法律规定无论作品是否公开发表,录制者都应征求著作权人的许可。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由于原作及演绎作品均享有著作权,所以录音录像制作者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向原作品及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尊重作者的权利外,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