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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按照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其使用对象是商品。

    2)服务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商标,其使用对象是服务项目。

    服务商标是服务性行业所使用的识别性标记,即提供服务的人在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标记。根据最新版本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规定,服务商标适用的对象有11类①。服务商标是商品商标的延伸和扩展,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第三产业兴盛的产物。美国于1946年率先在其商标法中对服务商标提供注册保护,其后各国纷纷效仿。我国是在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时增加的该内容,即“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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