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和组合商标
按照商标构成要素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和组合商标。这是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四类商标,并可以指定色彩。其中,立体商标是《商标法》第二次修正案新增加的内容。
1)文字商标,即以文字、数字、字母为构成要素的商标。其中的文字包括字、字的搭配、姓氏、地名、假名、缩写词等,文字可以是汉字,也可以是少数民族文字,还可以是拉丁文字。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外,商标使用人可以自由选择文字作为商标。字母商标,即以拼音字母或英文字母等最小的书写单位构成的商标。数字商标,即以表示数目的文字或符号作为构成要素的商标。以文字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含义明确,念起来朗朗上口,易于流传,但形象性不足。
2)图形商标,即由平面图形、颜色组合构成的商标。图形是在纸上或其他平面上表示出来的物体的形状,既可以是风景画、人物肖像、动植物等具体形象图形,也可以是某种记号、符号等抽象造型构图。图形商标以艺术作品的形式出现,便于识记,不受语言文字的限制,但不便称呼与描述,因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单纯以图形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较少,而是加上文字、字母、数字构成组合商标。
3)立体商标,即以长、宽、高三种度量组成的三维标记为构成要素的商标,如可口可乐瓶独特的流线形瓶身、麦当劳的金色拱门标记。
4)组合商标,是包括颜色组合以及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例如,文字“旺旺”加娃娃图,文字“大白兔”加图形白兔。这种商标由多种要素构成,往往图文并茂,既表形又表意,是使用得最多的一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