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资本主义商标制度的沿革
商标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权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并成为一种法律制度,始于资本主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市场竞争机制完备,商标逐渐成为资本家进行竞争、垄断市场、牟取暴利的一种工具。为了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利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从Ⅱ9世纪50年代起先后制定了调整商标法律关系的专门法律。
1804年的法国《拿破仑法典》开创了近代的商标法律制度,该法首次肯定了商标这一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受法律保护。1803年,法国又制定了《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这是一部含有商标保护的早期法律。但是,这个法律文件并不是关于商标的专门法规,也不是全国通行的法律规范。一般认为,法国于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商标法。该法直到1964年才作了大幅度修改,重新公布了以注册原则为内容的《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
法国之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建立起了商标法律制度。英国最初采用判例法的形式来保护商标权,从Ⅱ9世纪开始,英国就制定了一些成文法。1862年英国颁布了《商品标记法》,1885年又颁布了《商标注册法》,1905年通过了新商标法。德国于1874年公布了《商标保护法》,该法采用了不审查原则。1894年的商标法采用了审查原则。美国于1870年制定了《联邦商标条例》,同年8月又补充了对商标侵权行为适用的刑事制裁的规定。1881年美国颁布了新商标法,并于1905年、1946年和1975年作了重大修改。日本于1868年明治维新以后,受德国和英国商标法的影响,于1884年制定了以注册原则为基本方针的《商标条例》,后对其多次修改。
19世纪中叶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与调整国际间经济技术关系的需要,建立商标国际保护制度成为必要。1883年,法国、德国、比利时等10国发起缔结了《巴黎公约》,为经营者的商标获得国际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其后又缔结了《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建立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等。1993年通过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商标的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把对商标的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