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程序
对注册不当的商标,商标局可依职权撤销,第三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但是经异议裁定或异议复审裁定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撤销。对于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期限,《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的限制;抄袭、仿造驰名商标的,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我国原《商标法》对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时间没有规定限制,新《商标法》区别不同情形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对于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提出撤销的时间不受限制;对于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请求的期限为5年,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显然这一修改与《巴黎公约》的规定相符。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作出的撤销注册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1份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第三人请求商标审查委员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时,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白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不当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依法作出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有关事宜。裁定撤销的,由商标局办理撤销手续与撤销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的,该注册商标继续有效。对此,有关当事人不能再提出复审请求。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等,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