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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理由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的情形可概括为四大类:一是商标构成要素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二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三是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四是属于抢先注册行为。

    1)违反商标构成的禁用条款

    此种情形属于违反《商标法》第10条、条11条、第12条的规定,商标构成要素不具有显著性或者含有禁用的文字、图形、三维标记或其他标记。

    《商标法》第10条是对商标普遍适用的禁止性事项,既适用于注册商标的审查,也适用于未注册商标。已注册的商标构成要素中含有禁用条款中的任何一项,都应当被撤销。

    《商标法》第11条禁止仅仅将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记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前述标记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本条是对注册商标特别适用的禁止性事项,未注册商标不受此限。

    《商标法》第12条是关于三维标记的特别要求的规定。三维标记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危害了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该注册商标将被依法撤销。例如,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

    3)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谓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申请商标注册时仍然现实享有的不得损害的他人已经在先取得的权利。例如,未经他人允许,便将他人的肖像、姓名、商号、享有专利的外观设计、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等注册为商标,从而侵犯了他人在先取得的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4)抢先注册行为

    (1)抢先注册他人的驰名商标。《巴黎公约》与《知识产权协定》均要求对驰名商标给予扩大保护,禁止抢先注册驰名商标。我国新《商标法》对此也有相应规定,禁止以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方式申请商标注册,并根据驰名商标注册与否来区分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范围。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抢先注册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已经取得注册的,可根据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撤销该注册不当的商标。

    (2)抢先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然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的评定标准,但是它也有一定的使用历史和影响范围,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相当的竞争力并能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因而往往也成为他人抢注的对象。我国原《商标法》对这类商标未能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致使一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新《商标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新《商标法》第3Ⅱ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3)代理人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人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也是商标抢注的一种特殊形式,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商标创始人的利益。新《商标法》对该种恶意抢注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已经注册的,可以根据商标所有人的申请撤销该注册不当的商标。

    (4)将地理标志进行恶意注册的。地理标志是识别商品来源于某地区的标记,具有标示商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的功能。我国地大物博,自然条件各异,有许多具有原产地意义的特产,涉及水果、肉类、黄酒、木雕、茶叶、米面、蔬菜、草药、陶瓷等种类,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可以促进民族区域经济的发展,提高我国特色农、林、水、矿业产品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保护地理标志也是《巴黎公约》与《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是每一个成员国的义务。为此,我国新《商标法》增加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地理标志属于一个地方的公有财产,该地方所有相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在商品上标明产地。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相反地,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记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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