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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的国家征用和计划许可
    所谓国家征用,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以国家的名义征用专利。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了国家征用原则,征用对象一般是涉及国家安全、国防需要以及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对于专利的国家征用,专利权人一般无权提出异议,但可以要求支付使用费和得到补偿。个别国家允许专利权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为防止国家征用的滥用,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批准手续。

    我国《专利法》没有规定国家征用制度,但规定了对国内企业或个人的发明创造专利类似于国家征用的“计划许可证”制度,即国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划或基于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重要发明创造,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决定该发明创造的推广使用,实施单位则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外国自然人、法人在中国的专利权,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充分保障外国人专利权,以利于吸引外资和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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