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必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对发明创造专利进行使用,且不构成专利侵权制度。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五种合理利用行为。
关键词:先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该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就是先用权。除美国、加拿大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确认了先用权。
法律规定先用权的依据是“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和公平原则。有时相同的发明创造为几个不同的发明人分别完成,而专利权只能授予其中一人,依据专利权的专有性,其他发明人利用该发明创造的权利也将丧失,其发明投资将无法得到补偿,这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为此,法律设定先用权,使得无专利权的发明人享有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继续实施发明创造的特殊权利,使其正当的利益受到保护。享有先用权的人称为先用权人。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先用权人利用专利发明创造不视为侵权行为。
先用权的行使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先用权人必须证明其发明创造是自己研究完成的或者从其他正当途径获得的,而不是从专利权人那里得到的。第二,先用权人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前已经在实施该发明创造,或者已经作好实施的必要准备的。第三,先用权人只能在原有的范围内利用发明创造,包括原有的实施方式和范围、原有的生产规模,不得自行扩大适用范围和实施规模。第四,先用权不是受专利法保护的独立权利,先用权人只能自己实施发明创造,不能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先用权只能与先用权人的企业或车间等有形财产一起转让或者继承。另外,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的实施,应是不公开进行的,如属公开实施发明创造,则该发明创造就丧失新颖性,专利申请人也就无法获得专利权。
关键词:科学研究
各国专利法都规定,在不以营利为目的、非商业性的科学研究中利用专利发明创造,不受专利权的限制。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科研机构对发明制造作进一步研究,以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第一,“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是指把专利发明创造作为科研和实验的对象,科研和实验工作中涉及的对发明创造的使用不在此列。第二,对专利发明创造的利用方式仅限于“使用”,包括对专利产品的使用和专利方法的使用,不涉及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利用方式。
关键词:专利权穷竭
专利权穷竭,也称专利权用尽或首次销售原则。它是指合法制造的专利产品被合法地投入市场后,其他人对该产品的使用或销售,不再受专利权的约束。具体来讲,当合法制造的专利产品合法投放市场后,专利权人对该产品的后续交易和使用就不能再加以控制,其他人可任意转售、批发、零售或使用,无需再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合法地投人市场的专利产品,包括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也包括先用权人或强制许可受益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关键词:临时过境
临时过境是指在暂时进入或通过一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交通工具上,未经许可而使用该国专利的,不视为侵权。临时过境权是《巴黎公约》规定的一项专利权限制性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实行,其目的在于为国际交通自由提供方便。我国《专利法》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其所属国同中国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依据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理解这一规定时,应注意几点:第一,÷临时过境仅限于运输工具自身的运行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我国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不属于运输工具自身运行需要而对专利的使用不在此列。另外,仅限于以使用的方式利用发明创造,不包括制造、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第二,临时过境权只适用于与我国有条约或互惠关系的国家的运输工具。第三,临时过境权只适用于临时进入我国领土、领空、领水的运输工具,包括定期的和不定期的,长期在我国境内的外国运输工具不适用此规定。
关键词:第三人的使用和销售的特殊规定
根据我国原《专利法》的规定,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有所改变。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