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临时法律保护
专利的临时法律保护是指法律给予某项专利自申请之日起至授予专利权期间内的临时性权利并予以保护的制度。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临时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关键词:公布权
公布权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于专利申请没有及时审查和按规定时间予以公布时,专利申请人有权要求按时进行公布,这样做有利于专利申请人早日取得专利权。该项专利申请自公布后,受国家法律临时保护。
关键词:实质审查请求权
发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实质审查后认为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即可得到公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需进行实质审查即予公告。发明专利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的3年内,享有随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质审查的权利。若在这3年内,发明专利申请人不行使这一权利,不仅丧失了随时请求实质审查权,而且其发明专利申请也被视为撤回。
关键词:使用费请求权
一项发明专利在未获得专利权之前即予以公布,其发明内容即被世人所了解,此间,该发明若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申请人的权利必然受到侵害。为此,我国《专利法》采取了临时保护措施,在第13条明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该项规定,从经济上保护了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若实施其专利的单位或个人拒付费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则既不能制止实施其专利的单位或个人继续实施,也不能立即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只能在获得该项发明专利权后,以专利权人的身份提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也可以获得同样的临时保护。只不过由于发明专利的审查采用的是延迟审查制,这种临时保护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