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是调整人们在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传播、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法仅指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而广义的著作权法包括一切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著作权法外,还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中涉及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条款;一些有关著作权的单行法规,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著作权方面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缔结的有关著作权国际保护方面的条约、协定。它们同著作权法一起,共同构成了著作权法的法律渊源。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一起构筑成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因此著作权法具有民法的属性,但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以及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又超出了传统民法的范畴。因此,在理论上视著作权法为民法的特别法。在调整著作权法律关系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即著作权法无规定时,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