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拿大法院关于以购买竞争对手商标为关键词的裁决
2015年8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BCSC”)裁定,购买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搜索引擎(例如Google)的关键字,其本身不足以构成对普通法商标的侵犯。此外,BCSC确定,评估被告的活动是否可能引起消费者困惑的时间不是在消费者查看由搜索引擎创建的初始结果页面时,而是在消费者达到被告的实际时网站。
原告温哥华社区学院声称,被告温哥华职业学院将其教育服务歪曲为原告的教育服务,其中包括通过关键词广告。原告在“ VCC”一词中主张普通法商标权是其名称的缩写。在2016年1月发布的裁决中,不列颠哥伦比亚上诉法院(“BCCA”)推翻了BCSC的上述裁决。BCCA撤销了该诉讼的最终结果,以及BCSC提出的有关关键字广告的一些法律要点(BCCA判定被告人作出了虚假陈述,因此,被告人应对商标承担责任)。侵权)。
此外,BCCA确认了BCSC的结论,即仅购买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关键字本身不足以构成商标侵权。重要的是赞助链接的性质和内容,它是关键字及其传达给消费者的消息的结果。BCCA还认为,考虑混淆的适当时间是当消费者查看搜索引擎结果页面时,而不是随后当消费者访问被告的实际网站时。
我们强烈建议购买竞争对手关键字的公司作为其广告和搜索引擎优化策略的一部分,以确保它们遵守各种适用的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