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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演绎作品,也称为派生作品,是指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新作品。演绎作品可以是对原作品进行的第二次、第三次甚至多次的创作。演绎的方式主要包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c”可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对原创作品进行演绎创作的演绎作者。演绎作品虽然是根据已有的作品派生出来的,但演绎者在演绎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演绎作品与原创作品在表现上有明显的创新,因而,演绎作品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新作品,演绎者对其享有著作权。当然,演绎者只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的原创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原创作品如果仍然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演绎作者在创作前应当征得原创作品作者的许可,同时在演绎作品中必须指明原作者姓名并支付相应报酬,否则就会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必须征得原创作品著作权人与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这就是所谓的双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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