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科研院所特点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完善
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其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10],科研院所的科研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照搬他人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的自身特色。这样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对于知识产权制度涉及的广度,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制度是整体性的制度,应当考虑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内容。
二是贴近科研院所的各项实际工作。一个好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仅仅是一个美丽的“架子”,关键在于使用,适合自身特点的才是最合适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应当适应科研院所的各项活动,在科研院所开展各项活动时不但不会抑制活动的顺利开展,反而应当对科研院所的活动产生积极的推动性的作用。科研院所的主要活动是科研活动,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定应当从具体的科研项目着手,贴近科研项目的各项实际工作开展,能够使得知识产权工作在开展科研活动的同时顺利进行,而不是另起炉灶,加大科研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是知识产权制度能够真正起激励、创造、运用、保护等多项作用,知识产权制度最终要充分执行并体现出这些作用效果,在这一过程中,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使得科研院所内部各部门,包括科研人员在内从事各工作性质的工作人员,以及科研院所的外部的企业都能够通过这一制度获得利益,实现多方共赢。这样的知识产权制度必然是具有生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