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增值
近年来,我国的专利申请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专利数量不断增加[9]。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申请尤其是专利申请也呈现了同样的趋势。然而知识产权数量的增加并不能代表知识产权整体质量的增加,尤其对于科研院所而言知识产权数量的增加以及后期的维护还可能增加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负担。
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做到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与增值呢?这往往比单纯追求知识产权数量的增加更为重要。如上所述,科研活动围绕科研项目展开,而科研项目充分保护与增值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基于有效分析的知识产权布局,知识产权本身的作用毋庸置疑,然而是否合理设置知识产权,是否真正做到有的放矢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在做好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分析工作的基础上,将知识产权布置在“它应该出现的地方”,做到心中有数,自主创新,应该是科研项目的一个重要目标。
二是围绕科研项目整体性的科研产出保护,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多种多样,单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相对较弱。因此有必要不单以专利申请的形式,还包括科技文献,技术秘密,必要的商标保护以及技术标准等整体性的形式加以保护。在专利保护方面,根据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和具体产物提出多技术方向上的多件专利申请甚至是整体性专利群的形式加以保护。这样的科研活动产出物组合将比以往单一的形式获得更为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有可能使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后期获得比以往更多的收益。图2 围绕科研项目的科研产出物管理
3.4 针对科研院所特点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完善
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其知识产权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10],科研院所的科研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照搬他人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的自身特色。这样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对于知识产权制度涉及的广度,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制度是整体性的制度,应当考虑各个部门,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内容。
二是贴近科研院所的各项实际工作。一个好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仅仅是一个美丽的“架子”,关键在于使用,适合自身特点的才是最合适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应当适应科研院所的各项活动,在科研院所开展各项活动时不但不会抑制活动的顺利开展,反而应当对科研院所的活动产生积极的推动性的作用。科研院所的主要活动是科研活动,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规定应当从具体的科研项目着手,贴近科研项目的各项实际工作开展,能够使得知识产权工作在开展科研活动的同时顺利进行,而不是另起炉灶,加大科研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是知识产权制度能够真正起激励、创造、运用、保护等多项作用,知识产权制度最终要充分执行并体现出这些作用效果,在这一过程中,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使得科研院所内部各部门,包括科研人员在内从事各工作性质的工作人员,以及科研院所的外部的企业都能够通过这一制度获得利益,实现多方共赢。这样的知识产权制度必然是具有生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