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的专利制度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党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使“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地位凸现出来,提出了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和开展发明创造活动的要求,同时也提出了必须建立有效的机制保护发明创造的要求、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4年3月1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
从我国专利法的实施情况看,效果良好,较好地保护了发明创造,推动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但是,在1985年至1992年的7年间,无论是国内的改革开放,还是国际科技、经济的发展,都有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1991年6月开始的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山,使我们看到了《专利法》的某些不足。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9月4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修正案),对《专利法》作了第一次修订。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履行《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义务,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8月25日对《专利法》作了第二次修订,从而使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能够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