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的类型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既可以是因完成本单位下达的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任务,也可以是作为日常本职工作的一部分由发明人主动完成的发明创造。其完成发明创造的行为是发生在职务范围以内。判断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可以参照工作人员的职务内容和职责范围来确定。发明人是在履行单位或雇主所交付的任务或执行单位指令中完成发明的、通常情况下,单位还为发明创造的完成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如资金、设备、场地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发明人的工资等。不仅如此,发明人在单位还有机会学习各种技能知识、积累实践经验等,这些对发明的完成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这主要是指根据单位的要求,工作人员承担正常本职工作之外短期或者临时的职务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例如,为完成特定项目而临时指定工作人员完成的超出其本职工作范围的发明创造。具体地说,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发明人在单位内部执行本单位临时下达的任务而作出的发明创造;二是发明人被所在单位派往外单位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这是从发明创造本身的特征判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并不必然以工作人员发明创造时是否仍然是所属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为前提。当工作人员离开原单位一定时间内,如果发现其发明创造仍然与原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同样视为职务发明创造。这就可以避免发明人故意迟延出成果,规避法律,将职务发明据为已有。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定这种类型的发明创造时,必须掌握其应具备的两个条件:
(1)该发明创造是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这里的“1年内”,应从正式办理调离或者退职、退休手续之日起计算。
(2)该发明创造必须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这里的“有关”,是指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和技术专业有联系。对于辞职、停薪留职和内部调动工作的职工,也可适用上述规定。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是从发明人与单位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建立的物质关系来判断职务发明创造的,并非从完成本职工作或者执行单位任务来判断。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里的“技术资料”,主要是指单位原有的内部技术情报或者资料。单位图书馆和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和资料不在此列。对于怎样才是“主要利用”,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是指本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了决定作用。没有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发明创造也可能完成,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也很容易获得同样物质条件用以完成发明创造,则不应认为是专利法中所称的“主要”。第二,尽管单位的物质条件在发明创造完成中起了关键性作用,但发明人已经按照约定向单位缴纳了相应的使用费用,则不应认为是专利法中的“主要”。第三,如果仅仅是利用了单位少量的物质条件,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只起辅助作用,比如只是用了单位实验室的天平和量杯等,则不能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