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我国《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形。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该单位
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在这种情形下,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虽然不是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主体,但其仍享有以下权利:
(1)署名权。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有权在该项职务发明创造上标明自己是发明人,并因此获得荣誉和精神奖励。
(2)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利。我国《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
2.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事先的约定办理
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3款还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种约定只适用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情况,而不适用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