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职务发明创造中的专利权主体
一、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不在任何单位工作的独立的发明人,或者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离休或者退职1年后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虽在单位工作,但不是执行本单位的职务,也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2款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专利批准后,专利权即归该发明人所有。为了叙述的方便,这里均笼统地将不同种类的发明人通称为发明人。
二、发明人
发明人与设计人在专利法上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并非所有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都可以称为发明人。确定发明人的身份,是确定专利申请权人和专利权人资格的主要依据。发明人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新技术方案的人。设计人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提出适于实用的新方案的人,或者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提出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的人。发明人与设计人是真正完成发明创造的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对于完成发明专利的这种人称为发明人,对于完成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这种人称为设计人。
专利法上的发明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他们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只是负责组织管理工作或者仅仅为有关物质技术条件的获得和利用提供了方便的人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第二,他们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仅仅提出了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未对如何解决该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设性意见的人,或者仅仅提出一般性意见的人,或者单纯从事辅助性工作(如打字、制图等)的人均不能称为发明人。第三,发明人在任何情况下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发明创造是一种具有探索性的智力劳动,需要进行创造性思维。这种行为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因而只有具体的自然人才能从事这种创造活动,故只能是自然人。第四,发明人的资格不受性别、种族、文化程度、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也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未成年人完成了发明创造,同样可以认为是发明人,同样有权申请专利。因为发明创造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取得专利权的依据是发明创造这一智力成果,因而不受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而且,专利权无论如何转移,发明人的资格均不会发生变更。换言之,他们在有关专利文件上注明自己是发明人或专利人的权利,是类似于著作权中作者资格权的人身权。
三、共同发明人
共同发明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发明创造共同构思,并都对其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共同发明人应当共同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判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是否属于共同发明人,对于确定专利权的归属具有重要意义。判断的标准就是看其是否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也不是共同发明人。
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发明人共同所有。对共有专利申请权的行使,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共同发明创造的任何人都无权单独提出专利申请,应当由共同发明人共同提出专利申请。
(2)共同发明人如果有协议明确规定其中一人或者数人可以单独申请专利的,则可以单独申请专利。
(3)当共同发明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不同意专利申请或者有客观情况不能参与专利申请时,余下的共同发明人不能提出专利申请。
(4)当某一共同发明人声明其放弃专利申请权时,其他共同发明人可以提出专利申请。但放弃专利申请的人可以依法免费或者减费实施该专利。
四、委托发明人
委托发明或者委托设计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特定的技术研究、开发或者外观设计工作。它常常涉及委托的目的、任务、研究、设计或者开发的资金和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时如何处理等问题,所以需要双方协商签订协议。签订协议时遵守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虽然不涉及技术问题,但也可以比照这些规定办理。
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个人为专利权人。
五、发明人的合法受让人
发明人的合法受让人是指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从发明人处获得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人。发明创造所获得专利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所以,发明人有权将该权利有偿或者无偿地转让给他人。该权利也可以由于发明人去世而依继承关系由继承人继承。在这些情况下,发明人的合法受让人就可以享有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这是各国专利法的通例。我国《专利法》也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发明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如赠与、买卖、继承等方式,但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