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
在专利制度的形成初期,发明还只是个别现象,颁发的专利为数很少,因此,当时已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大多实行呈报登记制度。后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明的数量逐渐增多,专利申请案也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相继建立或者引人了审查制度,作为削减专利数量、保证专利质量的措施之一。美国于1836年首创了审查制度,同时设立了专利局。它规定既具有新颖性又符合实用性的发明,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这是专利制度的一大改革。此后,德国于1877年、英国于1905年先后实行了审查制度。但法国到目前为止仍然坚持不审查制度:例如,法国1992年7月1日的《专利法》规定,在完成规定的程序后,颁发专利证书。法国的不审查制度对比利时、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曾产生过影响,到了20世纪50年代,国际上便形成了两大专利体系:审查制和不审查制。这两大体系之间的明显差异在于对申请案的审批不同:不审查制度又称形式审查制度,它仅仅审查申请案的文件是否齐备,表格是否符合标准,手续是否完备,发明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保护对象:而审查制度却要求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对专利申请再进行实质审查,看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专利条件。
形式审查制度,手续简单、花费较少、授权迅速,但不能保证专利质量;审查制度虽然所花时间长一些,但却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专利质量。审查制度的缺点是造成大量申请案的积压。为了摆脱这种困难,荷兰于1963年创立了“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专利局对这些公开了的专利申请是否进行审查,视专利申请人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而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如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其申请按自动撤回处理,临时保护也随之消失。自荷兰以后,瑞典、丹麦、挪威等国家也相继沿用这种审查制度。这项制度现已成为专利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现行专利制度也采用了这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