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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公布申请以前的一个必要程序。其主要任务是:第一,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及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不可克服的缺陷时,作出审查意见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方式尽早结束审批程序。第二,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的范围包括:①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规定的对象:或者是否符合《专利法》第18条,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第33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②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26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③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可以通过补正方式消除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补正的机会;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只有经过补正和陈述意见后,仍有不能消除的缺陷,才能作出驳回决定。必要时,可以给申请人两次以上的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的机会。

    (2)对于申请文件和其他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文件中存在的格式缺陷,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仅在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要指出和处理。

    (3)除申请文件被驳回的情形外,审查员应当尽量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全部格式缺陷。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出的缺陷,申请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在此期限内未答复的,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驳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眼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发明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的审查终止;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撤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决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恢复对该申请的审查,进人下一个审查阶段。

    (二)公布申请

    我国《专利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这就是《专利法》关于“早日公开”制度的规定。而美国专利法规定,直到授予专利权时才将专利申请公开,不允许“早日公开”专利申请。关于专利申请的公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公布申请的时间为“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发明专利申请人若希望其申请提前公布,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对其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后将专利申请提前公布,否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得提前公布。专利申请一旦公布,就会产生三个相应的后果:第一,可能构成对他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未公开的在先申请对他人的在后申请不构成抵触申请。在先申请人在其申请公开以前便撤回的,该在先申请不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但是在先申请一旦公布,该项专利申请不论是否被授予专利权,均成为现有技术或者构成对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第二,使申请专利的发明成为现有技术。根据《专利法》第21条的规定,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开以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也就是说,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公布或者公开以前仍为保密技术。在此之前,申请人将其申请撤回的,该项技术仍然可能具有新颖性+第三,专利申请被公布后,依《专利法》第13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获得临时保护权。因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第三人都可以在公共场合通过合法方式获知说明书的内容,并能够根据说明书实施该项发明。对此实施行为,专利申请人尚无权行使停止实施请求权,其原因是专利申请人此时还没有独占权。临时保护权可以为将来行使权利提供依据,即当专利申请被批准为专利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在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专利申请公布后被撤回、驳回、视为撤回或放弃的,申请人由此产生的这种临时保护权也随之丧失。

    (2)外国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就外国人的发明专利申请而言,外国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根据《专利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以其优先权日为申请日,该专利申请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公布。否则,其发明专利申请自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后满18个月公布。

    (3)对保密专利申请不进行公布。

    (三)实质审杏

    实质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专利法》第35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一般情况下,由专利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启动实审程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启动。自申请日起以后3年内,专利申请人可随时提出实审请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实审请求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提交在申请日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资料。·已经在国外提出过专利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这里所说的“检索资料”,是指有关外国专利局或者地区专利局对该申请的检索报告。这里所说的“审查结果资料”,包括审查意见通知书、授权决定及授权文件、驳回决定等。申请人提供这些资料,有利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申请的顺利审查,加快审查程序。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是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直到最后作出驳回决定或者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有:①申请专利的发明是不是《专利法》所指的发明;②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③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④说明书、请求权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⑤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单一性原则;⑥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⑦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格的资格;⑧要求优先权的,优先权是否成立。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必要时,可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的,应予以驳回。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向专利申请人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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