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其他事项
(一)专利申请涉及新的微生物材料的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材料,该微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微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以下手续:①申请日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微生物保藏单位保藏;②在请求书中注明保藏该微生物菌种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以及该微生物菌种的分类命名;③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微生物特征的资料;④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二)分案申请
我国《专利法》第31条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对于不符合单一性原则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对该申请进行修改,将其内容限定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定义的单一性范围内。申请人可以把从原申请中删除的内容再提出一件或若干件分案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版)第42条规定: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54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只能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原案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以前提出。分案申请不能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例如,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只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也不得改变原申请的发明人和申请人,即分案申请的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并提交全部申请文件。原案已提交过的各种证明文件可以使用复印件。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分案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给出专利申请号,并以原专利申请日为申请日,记载分案申请的递交日:分案申请的递交日晚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原申请作出授权通知日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视为分案申请未提出。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提出优先权证明材料的期限等,均从原申请日起算。对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分案申请视同一件新的申请,申请人应当缴纳各种费用。期限已经届满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自分案申请的递交日起两个月内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