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1.请求书
申请人就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我国《专利法》第27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中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且以2—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此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符合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②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③应避免使用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等。
(2)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是对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设计人应当是自然人,不能是集体或者单位。设计人应当使用本人的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假名。设计人不止一个的,应当自左向右按顺序填写。
(3)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可以是设计人,也可以是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取得专利申请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或者集体。有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还应当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和专利代理人的姓名。
2.图片或照片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当提交正投影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或者照片);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应当提交该产品的两面视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X8厘米,也不得大于15厘米X22厘米。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提供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该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主要创作部位、请求保护的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但不得使用商业性的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