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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由此可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一)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只有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提出适于工业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才符合要求。涉及产品的制作方法、用途及其改进等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第5条或者第25条规定的对象;③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是否符合《专利法》第18条、第19条第4款的规定;④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l款、第33条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初步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符合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

    (二)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合法性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具体来说,就是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下列情形:①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对象;②申请人是否符合《专利法》第18条、第19条第4款的规定;③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2款、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④是否包括!《专利法》第27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⑤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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