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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权利的丧失与恢复
    (一)权利的丧失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指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相应的手续或者没有提交有关文件,其申请就被视为撤回或者丧失提出某项请求的权利,或者导致有关权利终止的后果。这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这里所说的“法定期间”,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种期限。例如,《专利法》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专利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此处所规定的“3年期限”就是法定期限。所谓“指定期限”,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所发出的各种通知中指定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申请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期限的耽误,其权利不能恢复;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造成期限耽误的,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二)权利恢复的适用范围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可以在自障碍消除后两个月后,最迟白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或者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其权利。其适用范围为:①申请人要求优先权但没有在两个月内提交第一次专利申请文件副本,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②申请人未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对其发明专利申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实质审查,该申请被视为撤回的;③申请人在其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未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部分在指定期限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该申请被视为撤回的;④申请不符合单一性原则,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该申请被视为撤回的;⑤申请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按照专利局的初步审查意见通知书对其专利申请陈述意见或补正,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的;⑥申请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未按期办理登记手续或未按期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权利的;⑦复审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对其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复审请求书补正.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的;⑧复审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对其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复审请求书陈述意见或修改,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的;⑨申请人未按期缴纳或者未缴足申请费或者优先权要求费,其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者未要求优先权的;⑩申请人未缴纳或缴足清求实质审查、恢复权利、复审或者请求撤销专利权的费用,视为未提出请求的。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恢复权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权利一经恢复,就与丧失前的权利一样,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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