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即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它是确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的关键因素。1999年9月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建议”)第2条列举了各成员国主管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可以考虑的6项要素,它们分别是: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或认知程度;②该商标的任何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或地理范围,包括在交易会或展览会上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域服务所做的广告或公告及介绍;④该商标的任何注册和域任何注册申请的期限和地理范围,以反映使用或认识该商标的程度;⑤成功实施该商标权的记录,尤其是该商标由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范围;⑥与该商标相关的价值。
“联合建议”第2条特别强调,上述因素是用来帮助主管机关确定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指导方针,而非作出这一确定的前提条件。因此,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仍需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主管机关作出决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商标局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的程度;
(2)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或地理范围,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记录,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销售收人、利税、销售区等);
(6)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在上述要素中,最重要的是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程度。在实践中,一些国家根据以下标准确定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第一,该商标具有较高的信誉,为公众所熟知;·第二,该商标在相当广大的地域内都具有较大的影响;第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异且具有稳定性;第四,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的销量大。还有些国家要求该产品有良好的售后服务等。此外,“相关公众”的范围不同,一个商标的“知名度,,也就不同。例如,“微软”(Microsoft)、“英特尔”(Intel)、“IBM'’(国际商用机器公司)以及“联想”、“方正”等商标在我国广大电脑用户中几乎无人不知,不能不谓之驰名;但是,相对于我国13亿多人口而言,电脑用户毕竟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在许多工矿企业的职工和绝大多数农民中,知道这些商标的人恐怕并不多。因此,确定哪些范围的“公众”是“相关公众”,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关键问题之一。为此,“联合建议”指出,相关公众包括但不限于:①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和域服务的实际和域潜在的顾客;②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和域服务的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人员;③经营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和域服务的商业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