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概念及其国际保护
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一词源远流长,其最早出现在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该公约所指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知识产权协定》对此也作了认可。由于巴黎公约并未对驰名商标进行定义,因而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此有不同的称谓和理解。例如,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等国家,将“驰名商标”理解为声誉和知名度比“著名商标”略低的商标,而英美法系的美国,则规定“著名商标”是指州一级的知名度较高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要比“著名商标”更严格、更高一些。在我国,虽然在有关法律中找不到“著名商标”这个词,但它在现实生活中却是人们非常熟悉的。现实生活中,人们可以在许多商品上看到“某某省著名商标”的字样。这些被各级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团体“评选”出来的“著名商标”与商标法中的“驰名商标”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它们的法律地位目前还是比较模糊的。另外,所谓“知名晶牌”,也不是一个商标法上的概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说,知名晶牌可以理解为知名的商标,因为“品牌”在法律上对应的就是“商标”。但是,知名品牌及任何类似的称谓所指的品牌或商标,都不是商标法上的“驰名商标”。
从目前各国的商标法理论和实务来看,通常不对驰名商标进行定义,而根据一些事先确定的标准来判断某一个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对于驰名商标,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其含义。
(1)驰名商标是“驰名”的商标。 “驰名”是指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知名度”则是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因此,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取决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并不是绝对的。因此,在判断驰名商标时,通常以“相关公众”为限。只要在相关公众中驰名即可,并不要求在不相关的公众中也驰名。
(3)驰名商标并不是商标分类中的一类。“驰名商标”这一概念所表明的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因和依据就是这种事实状态。
(4)驰名商标并不一定是注册商标。不论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只要具有“驰名”这一事实,即为驰名商标。因此,那种认为只有注册商标才能是驰名商标的看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