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名称权保护的立法例
从国际保护角度来看,对厂商名称权给以工业产权保护始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第8条将厂商名称纳入工业产权的权利客体。根据该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这说明,厂商名称在本联盟国家内受到保护,并不以该厂商名称在被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或其他国家申请或注册作为前提,同时也不要求该厂商名称与商标有关。可见,《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厂商名称给予了较为宽泛的保护。该公约第9条规定,成员国对非法标有厂商名称的商品可以采取禁止进口或扣押商品等相应的制裁措施;第10条第3项还规定了有关厂商名称法律保护的补救措施、起诉权等。但该公约对于保护厂商名称的具体措施并未作详细的规定,各成员国可以依照本国国内相关立法对其予以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第48条规定了对商号的保护。一般认为,商号属于厂商名称的构成要素之一,且居于核心地位,因而对商号的法律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实现厂对厂商名称的法律保护,该不范法第48条规定:①尽管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了应当登记商号的义务,这种商号即使在登记前或者未登记,仍然受到保护,而可以对抗第三者的非法行为。②第三者在后来使用该商号,不沦是作为商号使用,还是作为商标、服务商标或集体商标使用,并且类似商号或商标的这种使用可能使公众误解,即视为非法,③本法第19条类推适用于商号。该示范法第19条规定了商标注册所有人以外的第三者出于非商标使用所需要的目的(即善意)而使用他们的名称、地址、假名、地名或真实地说明其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目的地、价值、原产地、生产或供应的时间,只要这种使用局限于仅用来进行辨别或提供情况,并且不会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上使公众误解,商标注册所有人就无权阻止第三者善意使用。该规定对于商号可作类推适用。该示范法一方面对商号给予了较为宽泛的保护,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对商号所有人的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这样的措施对于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保护厂-商名称权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制定专门法律加以保护。即对厂商名称的取得、使用、变更、转让、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等问题以单行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如英国1916年颁布的《厂商名称登记法》、荷兰1921年颁布的《企业名称法》等。二是适用商标法保护。厂商名称权是一种工业产权,因而其法律保护自然属于工业产权法的重要内容,,鉴于厂商名称权又是与商标权最相邻的一种权利,有些国家即以商标法对厂商名称权进行法律保护+如美国联邦商标法和州商标法对厂商名称的保护就作了具体规定,·’i三是适用民商法保护。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厂商名称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因而可以由民商法进行保护i如法国、德国、日本等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即以商法典的形式对厂商名称权作了具体规定;意大利等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则以民法典的形式对其加以规范。四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厂商名称权的侵权方式主要表现为假冒或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因而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