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名称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厂商名称权的概念
厂商名称权,是指企业对自己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厂商名称权的确立,既是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基本前提,同时也是权利人的厂商名称受到侵害时,对其提供法律救济的重要依据。
关于厂商名称权的性质,我国立法上并未明确,学蝉上也存在不同观点。一般认为,厂商名称权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因为第一,厂商名称是企业作为商事主体资格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一企业区别于另一企业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第二,厂商名称是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与自然人姓名权不同的是,厂商名称既可以由企业自己使用,也可以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权利人均能从中获得财产利益。正因为如此,厂商名称权(或商号权)一般被归人知识产权的范畴。
(二)厂商名称权的特征
厂商名称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某些共同特征,如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权利的地域性等。但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比较,厂商名称权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征。
1.相对的专有性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同时,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当然,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只在一定地域(一般指知识产权的授予国范围内)和时间范围内(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但厂商名称权仅在其登记注册的范围内(其所属的同一行政区域、同一行业内)具有专有性,其具体范围取决于企业的规模以及登记主管机关的级别等因素。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厂商名称权的地域性与一般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有所不同。
2.无法定期限的存续性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征,即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该权利就自行消灭(商标权可通过商标续展注册而得以维持)。这一特征主要区别于有形财产权。而厂商名称权没有法定保护期限的限制,厂商名称权的存续期限主要取决于企业的存续期限,只要企业存在,其厂商名称权就得以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