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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商名称与商标的关系
    厂商名称是企业作为商事主体资格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和标示功能。厂商名称与作为商品或服务标识的商标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厂商名称与商标的区别在于:①依附的载体及构成不同。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②登记注册的依据不同。商标依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属于商标权的客体;而厂商名称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厂商名称作为企业法人的名称是法人人身权的客体。③保护期限不同。商标权有法定的保护期,有效期届满,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即告终止(当然,商标权可通过商标续展注册而得以维持)。而厂商名称的使用没有法定期限的限制,它随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终止而终止。④享有专有权的范围不同。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权,而厂商名称只在登记主管辖区内享有专有权,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厂商名称与商标的联系在于:有些情况下,商标与作为厂商名称构成要素之一的商号相互重合。例如,“徐福记”既是食品商标,又是“东莞徐福记食品有限公司”这一厂商名称中的商号。此时,由于商标与厂商名称的权利主体为同一主体,不会导致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问题,相反,两者相辅相成,可以对提高企业的商誉及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共同起到推动作用。如果两者的主体并不同一,而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具体可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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