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转让作废商标注册
联邦商标法《兰纳姆法案》(Lanham Act)禁止在提交使用声明之前转让使用意图的申请,但与申请相关的企业的利益相关者除外。违反此规定不仅会导致转让无效,而且还会导致申请或注册无效,这可能是在注册发出后数年。如果商标所有者依靠该申请或注册的申请日期来确定其优先权,那么这种结果可能会破坏其执行商标权利的能力,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能够使用商标。
为了解决这一禁令,与申请者业务无关的接班人可以在提交使用声明和/或注册后签署协议,转让使用意图的申请。这种情况的例子包括合资企业,其中合伙人之一在合资实体成立之前就提出了申请;新公司的个人创始人在公司成立之前就提出了申请;或者当事方同意转让商标以解决的情况争执。
在有关《兰纳姆法案》(Emerald Cities Collaborative诉Roese)的这项规定的罕见决定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近为这类未来转让协议设定了重要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