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商标权转让税
2018年4月,财政部发布了一项重要澄清,内容涉及对外国母公司对商标的财产权征税,作为对其俄罗斯子公司的特许资本的贡献。以前,由于《税法》第21章中有关以下方面征收增值税(VAT)的程序的相互竞争的规定,围绕此问题一直存在歧义:
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
涉及商标产权的交易。
根据《税法》第148条的规定,涉及将专有权转让给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交易与服务相关,并应在服务购买者所在的国家/地区(在上述情况下为俄罗斯)加收增值税。因此,通常,将商标专有权转让给俄罗斯组织应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税法》第149条,将权利转让给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免征增值税。但是,该优先列表中不包括商标权。
同时,如果这种转让是作为对俄罗斯子公司的特许资本的出资,则财政部将参考其他税收法律。
除其他事项外,增值税适用于商品,工程,服务和产权的销售。但是,根据《税法》第39条,如果产权转让具有投资性质,包括对公司特许资本的出资,则不将其确认为变现。因此,正如财政部在2018年4月19日的信函(03-07-08 / 26423)中所述,专有产权的此类转让无需缴纳增值税。
此外,作为对子公司特许资本的出资而进行的这种产权转让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母公司向子公司的简单专有产权转让(作为对子公司财产的贡献或根据民法协议)应作为组织收入的一部分征税,税率为20%。
鉴于上述情况,如果有必要从税务角度增强俄罗斯子公司对商标的权利,则最好将这些权利作为对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出让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