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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标局发布关于申请分案的说明
    根据2014年5月1日生效的新《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如果中国商标局驳回部分指定商品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可以请求获得临时批准的申请。项目划分为具有原始申请保留日期的另一项申请。

    2014年8月20日,中国商标局(CTMO)发布了说明,详细说明了如何实施申请分案。

    CTMO在发布部分拒绝申请通知时将附上一份申请分区表。

    如果申请人要求分案,则必须在收到CTMO的部分驳回申请通知后15天内将已执行的申请分案提交给CTMO。如果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则认为申请人不同意该部门。

    分案之后,带有临时批准项目的申请将产生一个新申请,将以新申请号发布,但保留原始申请日期;对于因部分拒收而被拒收的物品,将保留原始申请号,以供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TRAB)进行上诉或其他后续程序。

    每个注册申请只能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拒绝程序中分割一次。除法不适用于其他程序。

    划分申请没有官方费用。

    一旦提出,分案申请是不可撤销的。

    此外,我们想提及的是,如果申请人不希望分案,而是在收到通知后的15天内针对部分拒绝提出上诉,那么具有临时批准项目的申请将不能继续进行公开和注册TRAB对该上诉做出决定。但是,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上诉,则带有临时批准项目的申请将自动进行安排以进行公布和注册。

    因此,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和/或针对部分拒绝的上诉将主要取决于对发布哪些部分拒绝时批准的内容和规范中哪些内容进行了限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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