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400电话
  • 微网小程序
  • AI电话机器人
  • 电商代运营
  • 全 部 栏 目

    企业400电话 网络优化推广 AI电话机器人 呼叫中心 网站建设 商标✡知产 微网小程序 电商运营 彩铃•短信 增值拓展业务
    商标稀释:“最小”相似时可能足够相似
    当国会通过《 2006年商标稀释法》(TDRA)时,最大的新闻就是重新确立了“稀释可能性”作为联邦稀释要求的适用标准。很少有评论员建议TDRA降低证明稀释要求所必需的相似性标准,并且在该法案存在的头三年中,法院通常将标准视为根本没有修改。

    去年年底,情况发生了变化,当时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星巴克公司与沃尔夫的Borough Coffee,Inc. d / b / a Black Bear Micro Roastery之间长期的“咖啡战”中做出了最新裁决。 (“黑色的熊”)。在星巴克(Starbucks Corp.)诉沃尔夫(Wolfe)的Borough Coffee,Inc.案(588 F.3d 97(2d Cir。2009))中,第二巡回法院驳回了地方法院基于TDRA之前的判例法裁定商标所有人必须表现出“实质性相似性”的决定”之间的争议,以便通过模糊根据TDRA提出的权利主张而被稀释使用。上诉法院援引TDRA的语言,发现新法规仅要求“相似”,甚至“最小相似”也可以。

    在《法律期刊通讯》(Law Journal Newsletters)出版的《知识产权战略家》三月刊中,哈特福德IP合伙人迈克尔·布奇(Michael Bucci)分析了法院降低稀释标准的情况及其对未来的意义。


    上一篇:从另一个欧盟国家进口的产品不足以耗尽商标权
    下一篇:电子商务平台责任-使用商标作为关键字
  • 相关文章
  • 

    © 2016-2020 巨人网络通讯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ICP备15040257号-8

    商标稀释:“最小”相似时可能足够相似 商标,稀释,最小,相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