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标未用作商标,则不侵权
德里高等法院否认了关于使用商品名MERCYKIND的临时禁令,该商标被指控侵犯了MANKIND商标及其后缀/前缀KIND的一系列商标。在这方面,法院注意到,原告在为抗辩提出抗辩时,在书记官长面前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在该书中,其若干带有KIND字样的商标被认为具有冲突性。
Mankind Pharma Ltd.诉Chandra Mani Tiwari案的法院裁定,表面上没有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29条第(1)至(4)款提出侵权,因为被告未将MERCYKIND用作商标。为此,法院指出,被告的药品未命名为MERCYKIND。
它驳回了原告的争论,即即使以被告公司的名义使用MERCYKIND也被用作商标。据观察,即使根据第29条第(6)款,仅仅加贴被告公司作为被告出售的药物/药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名称也不会被视为商标使用。
同样,法院注意到没有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称或商标名称的一部分,法院在其日期为06.07.2018的裁决中裁定,第29条第(5)款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裁定,仅因为以第二被告公司的名义出现的MERCYKIND可能在外观上类似于MANKIND或原告的任何其他注册商标,并带有KIND作为前缀或后缀,这并不构成第29(5)条中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