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输掉了与侵权的商标斗争
联邦法院裁定,男子使用诸如“大屠杀”和“ Wal-Queda”之类的词来销售反沃尔玛商品,是不构成对这家零售巨头商标的侵犯的模仿。
沃尔玛评论家查尔斯·史密斯(Charles Smith)创建了一系列商品,用星号分隔“沃尔”和“ OCAUST”两个词。史密斯在四个设计中使用了这个口号。其中一个标语被放置在纳粹风格的老鹰上方,其爪子上的笑脸类似于沃尔玛使用的黄色版本。另一种设计包括“ I”和“ Walocaust”口号之前的一颗心,并补充说:“他们具有家庭价值观,其酒精,烟草和枪支优惠20%。”
史密斯的设计印在杯子,保险杠贴纸和其他商品上,并通过在线零售商CafePress出售。
沃尔玛了解到史密斯的活动,并于2005年与他和CafePress联系,要求终止反沃尔玛商品的营销。作为回应,CafePress从他的网站上删除了所有Smith与沃尔玛有关的商品。反过来,史密斯又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出宣告性判决,认为他有权出售其大屠杀商品。Smith还添加了一系列“ Wal-Qaeda”商品,以抗议对其言论自由的攻击。
沃尔玛反诉史密斯侵犯了其商标权,并声称史密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因污损商标被稀释。
“笑脸”不受保护
首先,美国佐治亚州北部地区地方法院裁定,沃尔玛并未证明其使用黄色笑脸的商标权。该决定可能会影响另一种即将出现的笑脸服。2006年,沃尔玛反对法国前记者富兰克林·洛夫拉尼(Franklin Loufrani)的商标申请,弗兰克林·洛夫拉尼声称他于1971年发明了笑脸,并试图通过许可该标志获利。卢夫拉尼(Loufrani)也反对沃尔玛(Wal-Mart)尝试将其使用的笑脸标记为商标,而该笑脸是零售商在标价较低的物品旁边放置的。
法院总结说:“沃尔玛未能确定笑脸具有次要含义,或者它不是受保护的商标。”
模仿分析
法院然后考虑了史密斯对“ Walocaust”和“ Wal-Qaeda”等用语的模仿。
法院援引先例说:“要想获得成功,所谓的模仿必须既要引起人们的注意,又要与原作区分开来,并且必须'传达讽刺,嘲笑,开玩笑或娱乐的某些可表达的成分,”。
法院认为史密斯的设计是模仿。但是,法院警告说,这一决定不足以断定没有商标侵权。法院还必须认定,这些仿冒行为不会与沃尔玛在市场上注册商标的产品造成“实际的混淆”。
消费者困惑调查
沃尔玛并未提供有关消费者实际困惑的证据,而是提出了两项消费者研究,旨在衡量消费者的困惑和失去光泽的稀释程度。零售商聘请了一位专家,他进行了两项研究:“产品”研究,旨在测试购买后的混淆和失去光泽;还有一个“网站”研究,旨在测试销售点的混淆和污损。
对于这两项研究,专家测试了Smith的两种T恤设计,一种带有“ Walocaust”口号,另一种带有“ Wal-Qaeda”口号。
史密斯以多种理由对这项研究提出质疑,力图将两者都抛弃。
法官在研究中发现了许多缺陷,这两个缺陷都依赖于相同的调查方法。他说:“ [沃尔玛专家]进行的调查……具有令人怀疑的价值,足以证明消费者感到困惑,这既因为其调查范围过于广泛,又因为其设计无法逼近现实世界的市场状况。”
法官总结说,这些问题是有缺陷的,因为它们旨在引起对沃尔玛有利的回应。尽管存在这些缺陷,法院还是裁定该零售商可以提交其证据。法院说:“第十一巡回法院的法庭通常拒绝排除混淆调查的可能性,而是在确定符合调查要求的证据权重时考虑调查的技术缺陷。”
但是,法官并没有受到调查证据的影响,无法使案件进入陪审团:“法院认为调查存在严重缺陷,以至于不会构成实质性事实的真正问题。”
其他混乱的证据
法院指出,法院已经不再依靠调查证据来确定是否存在消费者困惑。因此,法官考虑了其他可能支持发现混淆的因素。
法院审查了沃尔玛商标的效力,并指出独特的商标减少了混淆的可能性。法院总结说,沃尔玛的表现很强,这使人们感到困惑。法官还考虑了沃尔玛和史密斯商标的相似性,并确定它们的区别足够明显,以至于该因素不利于发现混淆的可能性。
接下来,法院还审查了史密斯和沃尔玛出售的产品的相似性。法院得出结论,尽管史密斯的设计与沃尔玛的商标截然不同,但他还是将“从同类类别中抽取”的产品卖给了沃尔玛出售的产品。法院指出:“ [合理的消费者可能将沃尔玛T恤和沃尔达” T恤归因于同一来源。
法院审视了销售和广告方式的相似性,并得出结论,这两个因素都不利于发现消费者的困惑。此外,法院还审查了史密斯的意图。因为Smith采取行动是为了避免引起消费者的困惑(例如,他在网站上发表了免责声明,指出该网站与沃尔玛无关,并提供了指向沃尔玛的链接以重定向访问该网站的访问者),因此他秉承诚实的态度行事。意图,法院认定。
“总而言之,法院坚信,没有一个有主见的陪审团可以找到一个合理的消费者可能会受到质疑的商标的混淆。”
稀释稀释
最终,法院审理了沃尔玛关于史密斯公司的使用因污点而淡化零售商商标的主张。法院的结论是,史密斯的讽刺作品是非商业性的演讲,即使他试图以自己的设计推销产品,因为史密斯的主要动机是批评沃尔玛的商业行为。
法院裁定,由于他的作品被认为是非商业性的,因此史密斯的设计不受稀释要求的约束。
法院发布了一项宣告性判决,称史密斯可以使用Walocaust和Wal-Qaeda域名维护域名,然后继续出售其商品。
为何如此重要:该决定为试图通过模仿其品牌来批评公司的个人和团体提供了有力的辩护。尽管此案仅在所在地区是先例,但试图保护其品牌不受贬损使用的公司应寻求区分此案事实的方法。例如,原告并没有非常努力地推销他的商品,而是主要将其作为抗议活动的延伸。积极寻求从模仿中获利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会受到较少的保护。